西藏墨脱:改善民生 固边兴边
2019年5月间,原案被害人卢某某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某村住宅失窃,损失人民币1700余元。经南安市公安局侦查,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四枚指纹中有三枚与申诉人李某某的右手手指指纹特征一致,一枚与被害人卢某某的手指指纹特征一致,遂将李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8月27日,南安市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7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1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2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申诉人李某某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诉。